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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A、B、C,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一份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A以现金3000元和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2)、B出资现金6万元,于企业成立内半年内付 (3)、C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不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仍由C使用和处置。 (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企业成立满一年时再协商确定。 请评价这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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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
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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