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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公司是某市一家企业,2004年4月3日该市环境监察部门对该公司一季度排污状况进行了核定,并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4月7日送达《缴纳排污费通知单》,A公司一季度排污费共计250000元。该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但拒不缴纳。环境监察部门多次催缴仍无结果。2005年2月20日,环境监察部门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50000元。该市环境监察部门的做法有何不合理并说明理由。
  • (1)下达《排污核定通知单》与《缴纳排污费通知单》之间不符合时限规定,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时,可以在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时仍在复核期内。
    (2)申请强制执行主体错误,按照规定,申请人必须具有主体资格,环境监察部门为委托执法,不具备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应为该市环保局。
    (3)超过强制执行的期限的,按照规定,对逾期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排污者的强制执行期为起诉期的(3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180天内提出;对因违反排污收费制度而受到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罚款处罚的排污者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应在复议期(60天)届满之日起计算,180天日提出。
    (4)强制执行金额包括本金、滞纳金、按照规定,排污者应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未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第8天)开始计算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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