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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胡女士说,去年国庆节晚上7时左右,她带着两岁的女儿小芮去航海路一小区北门口超市购物,因人多,女儿走失了。等她再次见到女儿时,小芮已奄奄一息了,而女儿溺水的地方在距离超市不到10米远的喷泉池内,120医生虽然对她的女儿进行了抢救,但还是未能挽回小芮的生命。胡女士认为,喷泉池与人行道间未设护栏等任何防护措施,房产开发商设计不合理,物业公司作为大型综合社区的管理者,应全面考虑景观设施的安全问题,在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应尽到足够义务,而两家单位都疏忽防范,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要求赔偿小孩伤亡损失27万元。 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 小芮年仅两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胡女士夫妻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芮的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开发商和物业作为喷泉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在安全问题上未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疏于管理,但考虑到喷泉水深仅0.4米,两被告未设护栏,尚在情理之中,应对小芮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共同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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