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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1年8月,某市工人王某因与他人斗殴,被该市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裁决。王某仍不服,故以该市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
  • 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无效,法院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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