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述唐朝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的主要土地制度,租庸调制是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武德七年(624),高祖李渊颁布均田令和赋税令,标志着这两种制度的确立。
    (1)均田制。唐制:丁男(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中男(十六岁至二十岁)可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永业田,口分田不许买卖,丁男老(六十岁以上)时,政府收回五十亩,依然可以保留口分田三十亩、永业田二十亩,丁男死后,政府收回口分田,允许永业田传子孙;不是户主的老男、笃疾、废疾者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均田制之所以能够实施,是由于唐建之初,政府掌握了一定数量的无主荒地,所以能够在局部范围内实施均田。但是,政府掌握的土地毕竟有限,而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兼并的加剧,政府显然没有足够的土地授给农民,只是徒有其名罢了。这并不是说均田制一无是处,它的意义在于能够一定程度的抑制世家大族兼并土地,短期内维持小生产者的稳定性。
    (2)租庸调制。租即为田租,庸相当于人头税,调则是徭役。唐制:凡授田民(不管是否足额授给),每丁纳粟二斛为租;绢二丈、棉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是为调;每丁服徭役岁二十日,若不应役,每日折绢三尺或折布三尺七寸五分,这种折绢或布的代役金,称之为“庸”。除此以外,临时加役十五日,免其调;加三十日,则租调全免。租庸调制是唐王朝剥削均田农民的主要方式,虽然对农民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但是这种相对灵活的赋役制度有力的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