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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实收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甲公司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乙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获得通过。 (2)甲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6年年度亏损60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法定公积金400万元和资本公积金200万元弥补亏损。 (3)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刘某2017年2月辞职离任,2017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的10%。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 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控股股东乙公司未参加表决,并已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73%)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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