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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 中央工农政府于1931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又于1934年4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21条。实现了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统一。这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个苏区的最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多偶制,禁止重婚。
    第二,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婚姻法》规定,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不得干涉,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
    第三,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关于结婚,该《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即可以结婚。三代以内亲属及行为人患有性病、麻风病、精神病等禁止结婚。结婚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关于离婚,该《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均同意离婚,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后即可离婚。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也可离婚,但为了稳定军心,保证红军的战斗力,规定红军官兵之妻要求离婚,须征得其夫的同意,只有丈夫经2至4年无音信,妻子才可以离婚。
    第四,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该《婚姻法》有关于: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平分,若有小孩,按人口平分;婚后共同债务,则由男方负责偿还等等一系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婚姻制度,它第一次使广大妇女在人身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提供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激发了她们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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