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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陈海为某房地产公司的驾驶员,考虑到陈海驾驶的车辆价格昂贵,因此在争得陈海本人的同意后,公司与陈海及陈海的父母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 保证协议与陈海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协议中约定,如果因为陈海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交通部门鉴定),在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后,其余损失将由陈海本人及其保证人承担。 在2012年1月,陈海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用公司车辆私自接送女友,由于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毁损。事故发生后,陈海没有将事实告知公司,谎称是停在车库中被其他车辆撞伤。 经过公司调查和交通部门的认定,陈海及其保证人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18756.23元。陈海不服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吗?为什么?
  • 1、陈海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
    2、原因:
    (1)陈海与公司事先签订了保证协议;
    (2)经过交通部门的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陈海个人原因造成,陈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陈海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就应该由陈海的保证人(父母)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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