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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其税务处理方法。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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