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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基金募集的期限
  • 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实践中,证监会在核准设立基金的申请时,对基金募集的具体期限会有明确的要求。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该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第43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第44、45条)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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