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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贾某某在商品买卖中,经常以次充好,把一些劣质服装高价出售。1997年的一天,一位顾客在贾某某的店中挑选了一件皮茄克,后嫌价格太高而未予购买。贾某某上前质问顾客,扬言只要试穿过就得买,不买就别出店门。该顾客坚持不买。贾某某便对其强拉硬拽,拳打脚踢。该顾客屈服于贾某某的淫威,不得不以8000元的高价买走了一件皮茄克。后经工商、物价部门签定,那件皮茄克系伪劣商品,其价值不超过千元。贾某某还多次强迫试过衣服的顾客高价购买所试衣服,遭到多人的投诉。 【问题】本案如何定罪?
  • 本案应定强迫交易罪。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强迫交易的情况。《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按以上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买强卖;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也就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价格和不正当的方式强行买卖成强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通常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等等。
    本案被告贾某某在经营服装过程中,长期采用强卖手段,逼迫顾客高价购买伪劣服装,一旦顾客异议,便强拉硬拽,大打出手,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他竟将价值不过千元的皮茄克以8000元的高价强迫顾客买走,行为十分恶劣。贾某某的行为已超出一般的违反行政管理处罚的程度,可以认定为强边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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