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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刘某某开了一家名叫“鹿鸣春”的餐馆,主要经营涮羊肉。与“鹿鸣春”相邻的是另一家名叫“好再来”的餐馆,也以经营涮羊肉为主。由于“好再来”餐馆经营有方,物美价廉,因而生意红火,附近的居民都去“好再来”就餐。相比之下,刘某某的“鹿鸣春”生意清淡。刘某某心怀妒嫉,逢人便说“好再来”的羊肉系低价购进的病羊、死羊宰杀的肉,吃了肯定不卫生。消息传出,“好再来”的食客们便不再光临,致使“好再来”餐馆3个多月生意清淡,损失数万元,被迫关闭。刘某某诽谤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被人举报,遂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罪。
  • 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依据《刑法》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要特征,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伪事实。散布,是以各种可以使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捏造的不利于对手的虚假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这种虚伪事实必须与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关;
    (2)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具有特定的诋毁对象;
    (3)捏造虚伪的事实同时还必须向外扩散。
    本案刘某某中于妒嫉,捏造“好再来”餐馆低价采购病羊、死羊肉,并多次向他人散布该虚假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损害商业信誉平结果犯,即只有因诽谤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好再来”餐厅因为刘某某的诽谤行为,在短短3个月中损失数万元,并最终关门,可谓后果严重。因而刘某某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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