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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二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 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J兽药厂赔偿损失。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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