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花某,女,15岁,某乡中学三年级学生。一天,在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的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强奸。花某到校后,将其被奸的经过告诉班主任周老师,周老师立即到校附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告知周老师,因其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具备报案资格。无奈,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花某的父母,让他们带着花某去报案。花某的父母带着花某到派出所陈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花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向花某父亲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花某的父亲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答复说:尽管花某被强奸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给予刑事处罚,但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绝立案。 问:本案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 (1)公安机关认为老师没有报案资格是错误的。因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公安人员让报案的花氏父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是错误的。因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3)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以立案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4)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