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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住市区新华路65号,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对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值班民警作笔录时手续正确吗?值班民警的话对吗?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张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享有向公检法机关报案的当然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就张提供的案件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确定是否立案。很显然,在此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值班民警在受案的过程中,应当将记录下的张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张宣告,经证实无误后,由张签名或盖章。而不能象本案中那样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指模。
    (3)该民警的话是错误的。因为立案与否,并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接受的立案材料,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后,才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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