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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2公司,持股比例50%,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C2持有戊国D公司40%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2017年度: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同时,将该公司2016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一并分配,实际缴纳税额400万元,无其他事项。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全部分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间接抵免负担的税额。
  • 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2)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8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17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16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360+40+100)×(400÷1600)+(400+0+0)×(800÷1600)=125+200=325(万元)
    (3)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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