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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 该厂的说法不正确。环境监察人员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因此,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有权依照规范现场采集样品,现场采集的样品经过环境监测部门的分析,分析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但是采样的监察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而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后才能作为依据。因此,该现场检查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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