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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论述如何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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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以来,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应当明确化。《政府采购法》中存在诸多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对于防止法律规避者非常不利。例如,《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这里就“合理的商业条件”来看,后文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2)增加《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中,一些法律条文在规定上过于笼统,虽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意图,但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例如《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策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作为采购当事人来讲,很容易理解立法者保护民族产业的意图,但如何具体操作却难以把握。
(3)扩大《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主体都可能成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而我国仅将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适应政府采购的实践需要。
(4)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法》未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应当逐步完善供应商的资格标准规定、资格预审程序规定、资格瑕疵规定等。
(5)政府采购方式的规范尚不完善。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作出规定;
二是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严格,从而不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适用;
三是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
四是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如单一来源方式。
(6)逐步与WTO政府采购协定接轨。我国已提交政府采购市场清单,开始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就决定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事实上具有过渡性质。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在基本原则、基本目标、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方式乃至救济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法》,逐步实现与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接轨。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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