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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自1992年1月1日开始生产标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并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乙公司从1992年5月1日开始生产印有“娃娃宝”商标的儿童营养液,也于1996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经初步审核于1996年12月1日进行公告,并于1997年3月18日核准注册。商标局应将“娃娃宝”商标专用权授予谁?为什么?
  • 商标局应将“娃娃宝”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公司。因为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以申请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甲公司、乙公司同日申请注册该商标,只能授予先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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