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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低于成本价中标应属无效,如承包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无效?如果承包人为了占领某地区的市场而愿意以低于成本价施工作为该公司的一个市场销售策略,能否确认为中标无效?
  • 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是明令禁止的。虽然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则显然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存在困难。确认低于成本价,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成本?我国《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没有明确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操作性。如果法条中的“成本”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标,如果说是“企业个别成本”,评标人或其它人也无法知道投标人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客观上根本无法确认。在操作实践中,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以明确这就是企业成本,以防日后的扯皮,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客观上都是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低于成本价竞标是可行的。我国关于销售商品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一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低于成本价竞标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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