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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券商可否投资非上市公司?
  •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为了在控制券商业务风险的同时保证券商在承销项目中的独立性,出台了《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从而关上了券商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大门。
    经过了证券业综合治理,许多优质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都大大增强,开展创投业务,有利于发挥投行的专业能力,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投资的法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200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应当获得证监会同意,取得允许试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应当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明确开展直投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类或B级以上分类级别;②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③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以上;④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⑤对直接投资业务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有适当数量从事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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