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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建立和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法律。一方面是条例实施18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件管理、使用中有许多好的经验需要总结、吸收到法律当中,通过立法给予确定;再一方面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件管理和使用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中一些内容已明显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难以实现严格依法管理,影响和制约了身份证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证件发放范围不够全面。按照条例的规定,16周岁以下公民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由于没有身份证,给这些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造成了诸多不便,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国家严密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
    (二)证件的科技含量低,安全防伪、安全使用性能较差。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只能视读,不能机读,易于伪造,而且无法迅速、有效地对公民进行人、证的同一认定,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及利用伪造证件、他人证件进行金融犯罪、流窜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制约了这一法定证件在证明和识别公民身份方面的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处罚条款过少、力度不够。在处罚方面,条例只规定了3条,而且比较原则。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给执法工作造成许多困难,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当前伪造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案件增多、处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漏洞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加强管理工作,注重保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身份证的作用,对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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