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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居民身份证法对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发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 关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发证问题,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对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发证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了更好地保护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居民身份证法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明确规定这些中国公民属于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即“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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