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A与B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及租金的具体支付办法。后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撤船。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经查,双方都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有效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131 条定“期租船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者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者承租(转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者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运输自有货物和运输他人货物的出租人、承租人在运输管理、运营中的职能并无大的差别,仅是承租人能否获得“营业性收入”有差异。从水路运输许可设立的初衷看,此时承租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并不直接影响水路运输安全,公共利益未受影响,这类企业通常也难以满足水路运输许可的运力要求。因此将其作为无效处理是没有必要的。此外,未获水路运输资质的期租船人将期租船用于运输他人货物是一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若赋予承运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可能导致承租人在航运市场波动时滥用此权利,不仅必然损害托运人利益,而且将对整个航运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单纯地宣告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而且如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均确认为无效,会使许多合同随时处于一种可能被确认为无效的状态,不利于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故对一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如不能证明相对方为恶意,则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综上,笔者主张不具备水路运输许可证资质的租船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含航次租船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无资质的承租人需受到行政处罚。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