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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 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 ①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在此情况下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
    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只有在提货后,取得了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才能进行转运、分配或发送。
    况且,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
    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②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
    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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