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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时,企业向李某收取了600元的“入厂押金”,承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退还。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为7个月,若员工表现欠佳,企业可随时延长试用期;工资每隔两个月发放一次;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并一律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员工每月工资中已经一起包括了社会保险费,故企业不再另行给员工投保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而由员工自行解决投保问题。2004年10月20日,李某试用期满,企业继续留用其工作。由于劳动负荷重、压力大,李某尽管一直很努力地工作,但还是有两次没有按时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企业于是在2005年5月15日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李某口头通知了企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有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请你结合所学的劳动法学知识,试分析该企业的做法以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请指出正确的做法及其理由。
  • 本案中企业行为的违法之处有以下6项:
    (1)我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入厂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工资不得跨月发放,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对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加点、加班的三种不同情形,按照法定标准(即分别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支付,不能“一刀切”。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能与工资混淆。
    (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作为前提条件,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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