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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谢某是小学六年级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等谢某回校后再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 (一):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 问题(一):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 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 事法律责任。
    问题(二):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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