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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问题】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哪一类? 2.合同中所述变更价款的程序规定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相应单价?
  •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可调价格合同。
    2.变更合同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改正如下:
    第1条,“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内”,应改为“变更发生后的14d内”;
    第2条,“若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内”,应改为“若变更发生后的14d内”;
    第3条,“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应改为“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髯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认: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作量或减少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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