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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企业重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以公允价值作为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须在交易当期确认有关交易的所得或损失,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或抵税权利。特殊性税务处理,通常以原有计税基础为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有关交易的所得或损失,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或抵税权利,或者可在多个纳税年度均摊所得税负担。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其他额外的附加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3)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4)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注意: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较为复杂,请详细参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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