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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3人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甲对戊负债,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请问戊是否有权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甲在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与丁已签订了转让协议,那么甲在合伙企业中已没有了财产份额,戊也就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本例中戊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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