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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回答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首先,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宣告只有在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其次,在遇到不可抗力时,义务人虽可不履行相关义务,但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不能履行义务的影响通知对方,而且承担因未发出适当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三,在出售保全的货物时,拟出售方事前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保全货物的义务。在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或在卖方违约、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但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视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权利方尤其是买方不能因为对方违约而对货物置之不理。由此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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