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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城镇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 城镇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2001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无缴费年限规定;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女均为30年;2010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不足上述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申请补缴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内补缴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按渝劳社办发〔2003〕317号文件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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