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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胡某,男,23 岁,无业。2008 年6 月20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2000 年5 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2002 年3 月刑满释放。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 (1)胡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胡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与盗窃他人钱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胡某伪造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4)胡某虽是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犯罪,但其前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而不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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