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当月将该批材料全部发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一批化妆品,本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其消费税已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支付加工费,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加工费8000元、辅助材料4800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本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化妆品中,8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剩余20%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消费税适用税率15%。要求: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款=(300000+8000+4800)÷(1-15%)×15%=368000×15%=55200(元)(2)甲厂当月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销售应纳的消费税:
    售价400000>受托方计税价格368000×80%=294400(元),根据财法[2012]8号文规定,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00000×15%-55200×80%=15840(元)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