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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 (一)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三种情形。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两种不同的可能结果:一种是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一定无效,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成为代理行为);另一种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欠缺处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事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有效;如果事后债权人拒绝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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