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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富通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按规定要求贷款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某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担保函承诺:如被担保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足额发放了贷款。后因该公司未能如期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该借款公司及担保方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借款公司承认拖欠借款本息的事实,但同时认为,现公司重重,难以立即偿还债务,请求银行宽限还款期限,并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被告某信托投资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该借款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该担保函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的。人民法院遂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公司完全无关。通过本案情分析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 收集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只有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司法机关才会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收集证据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调查收集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对此,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收集。
    二是除第一类情形外,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担保函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出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于涉及可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职权委托签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签定,在鉴定为公章系伪造之后,依法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投资公司完全无关,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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