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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0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1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借款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当年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例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或烟草企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5950+58.5÷1.17=6000(万元);b.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30万元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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