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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问题。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 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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