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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S进出口贸易公司2011年2月欠缴营业税15万元,经多次催缴无果,A区地税局于2011年4月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欠税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程某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程某知道后,以税务局未核实欠税数、泄漏其公司财务秘密,影响公司声誉和个人名誉等为由,要求地税局应向其道歉并消除影响。 请问:A区地税局作出的这份欠税公告妥否?为什么?
  • (1)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6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规定,A区地税局应该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但在公告中存在以下不规范之处:一是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欠税公告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三是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即可。
    (2)S公司的欠缴情况不属于†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应予以公告。
    (3)将欠税法定代表人程某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告,符合†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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