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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5月,阳城县东辰公司向山西省阳城县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成立中外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化工产品硫氰化物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对该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和立项审查。该报告称: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场地有偿使用紧邻美达装潢公司的闲置厂房,工艺过程无废渣、无废水、无废气排放,确保了工艺上不产生任何废物。同年6月8日,被告赵璋信(阳城县环保局局长)和被告赵余库(阳城县环保局副局长,分管开发管理股)在选址勘查记录上签署了“同意扩建”的意见。6月29日,被告人赵余库在该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上签批了同意新建的意见,并由开发管理股收取了3000元选址监测费。同年8月市计委批准了该建设项目。1999年12月,该公司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时,按该项目设计要求应当同时建成的尾气焚烧炉、事故应急处理池均未按“三同时”制度要求同时建成;对车间直通史山河的废水管道,该公司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而且,该公司自1999年3月即擅自开始试生产。1999年6月15日和12月17日,被告人赵余库两次到该公司检查,并发现了上述情况,但未提出处理意见。2000年4月下旬,阳城县东峪庄村发生村民群体中毒现象。中毒事件中共有79人出现中毒症状,先后有49人住院诊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219.92元。经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该起中毒事件系东峪庄饮用水源被化学污染物质污染引起的中毒事件,致病毒物为硫氰酸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经对东峪庄饮用水井监测,其主要污染物与卫生部门对中毒病人化验致病物质相符。东峪庄村民饮用水井被污染是由于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所致。请问被告赵璋信和赵余库构成何罪?
  •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之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而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主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职责对所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具有防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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