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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共中央是怎样正确处理新解放城市中旧新闻事业的?制定了哪些原则与政策?
  • 1948年下半年起,中共中央、中央宣传部、新华社总结了党在城市报纸宣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新闻工作方针的指示民决定。8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城市党报方针的指示》,提出了关于城市党报工作的三大注意事项:
    一、报纸主要为工农兵服务,但同时也要为干部、工商业者和知识分子服务;
    二、报纸以报道农村与工厂的消息谓语,同时兼顾市场、学校以及其他地方;
    三、报纸副刊,必须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入浅出地对读者做教育工作。
    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工作重心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党在城市斗争中必须依靠工人阶级等重要问题,为进城后党的工作规定了基本方针与任务。这一报告,也为党的城市办报方针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使党的城市办报方针趋于成熟。随着大中城市、特别是新闻事业发达的大城市的陆续解放,清理、接管旧有新闻事业的工作也在1948年后被提上议事日程,旧有新闻事业的清理与接管,是一项很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中共中央颁发了一系列文件,从清理接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界限到具体的工作方法,都作了明确的指示与规定。1948年11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处理办法的决定》,指出:清理、接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是,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是一定的阶级、党派与社会团体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不是生产事业,故对于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一般地不能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同样的政策。清理、接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剥夺反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对于国民党党政军系统和反动党派所主办的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台,一律由人民政府接管,没收其一切设备与资财,不准以原名复刊或发稿。对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办的报刊与通讯社,不仅允许其向人民政府登记后继续刊行与发稿,并予以保护与支持。对于私人经营的报刊、通讯社与广播电台,既不采取无限放任的政策,以防止它们为反动政治势力所利用,也不采取简单的一律取消的政策,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长期坚持进步态度的报刊、通讯社予以保护,准其向人民政府登记后继续营业;对中间的则不禁止其依靠自己的力量继续营业。但是须依法登记;对反动的则予以没收,停止其继续营业。对于民营广播电台,因其直接联系群众,且可能为敌人作通讯联络之用,故在军管期间一律归军管会统一管理,在军管会管理之下准其继续营业;私营的短波广播电台,则一律停止其播音。对于外国人在华的新闻事业,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新闻机构,一律予以封闭。7月停止设立,8月下令停止活动、禁止对中国报纸发稿。对外国私商主办的报刊,则准其继续出版。对于卓有新闻事业的工作人员,除少数查有实据的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依法处理外,其余均由人民政府安排,明显的进步分子与确有学识的中间分子留用;一般的编辑与记者,比较容易改造者,经过短期教育后分别留用,然而也不轻易使其担任编辑与记者工作;思想祈祷用小案、生活腐化不易改造者,听其或助其转业;技术人员则按对待一般技术人员的方针办理;私营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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