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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510元。 (2)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领用一半的香水精用于生产香水,销售自产香水,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40400元。 (3)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指甲油,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7500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企业无同类指甲油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 (4)销售口红8只,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元,另将同类口红2只奖励给企业优秀员工,该批口红的生产成本为800元。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胭脂8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60元,合同约定下月1日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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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抵减的金额=3000+510=3510(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17%)×17%=20400(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500×17%=1275(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8×(8+2)×17%=510(元)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400+3400+510-10928.57-1275)-3510=8596.43(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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