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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初次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税额510元。  (2)从国外进口一批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本月领用一半的香水精用于生产香水,销售自产香水,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40400元。 (3)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指甲油,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7500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乙企业无同类指甲油的销售价格。当月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后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 (4)销售口红8只,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元,另将同类口红2只奖励给企业优秀员工,该批口红的生产成本为800元。  (5)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胭脂8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60元,合同约定下月1日发货。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关税=30000×50%=15000(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15000)÷(1-30%)×30%=19285.71(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5000+19285.71+10928.57=452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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