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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年3月,某小区A号居民楼的电路总闸跳闸停电,A楼居委会向供电局报告后,供电局派人前来检修。电工在没有查明停电原因的情况下,合闸供电。但是本应为220V的照明电路电压却突然升至380V,造成A楼40户居民的家用电器不同程度的损坏,总计经济损失30万余元。经专业技术人员查证,该楼为新建住宅,供电线路完好,居民用电正常,跳闸停电及电压骤升是因供电局电源输出电缆线发生短路所致。A楼40户居民委托张某与供电局交涉,要求供电局赔偿家用电器损失。而供电局却称,造成损失应由供电局和用户分担,不能由供电局赔偿全部损失。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最后张某代表40户居民以县供电局为被告诉之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 《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的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工没有排除故障盲目送电,供电公司违反了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安全供电的义务,对于A楼40户居民家电损坏,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不能修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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