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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度快、惯性大,车下乘客躲闪不及,以致12人被撞倒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确认,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轻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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