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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产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 号公告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属于出租不动产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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