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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2016第16号公告?
  • 根据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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