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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车辆防溜有何规定?
  • 对车辆防溜的规定如下:
    (1)在站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 要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的手制动机,并使用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牢靠固定。
    (2)对企业的专用线,各站要与企业签订防溜协议,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3)调车作业中必须在挂妥后再撤除防溜器具; 摘车前必须在车辆停妥采取防溜措施后,再提开车钩。对临时停留在线路内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溜措施。
    (4)三等及其以上车站的防溜措施, 按“技规”第227条和“站细”有关规定执行。
    (5)电化区段的车站,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只使用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牢靠固定。
    (6)在有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 只在下坡方向一端按“站细”规定拧紧手闸(电化区段除外),并使用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在车辆下坡方向牢靠固定。
    (7)在不能进入正线或到发线的线路上停留车辆,因对货位装卸作业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当线路坡度不超过2.5‰时,只对线路两端车辆拧紧手闸, 并使用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牢靠固定。
    (8)超过6‰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 须连挂机车,不能连挂时,由车站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批准后,纳入《站细》。
    (9)对停留车辆的防溜设施,无论使用铁鞋、 止轮器、防溜枕木或手闸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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