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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调解书中存有多处错误,请指出,并予以纠正。
  • 1、调解协议书文头部分为申诉人、被申诉人,没有说明甲方、乙方,因此,正文中不应出现甲方、乙方。可直接用申诉人、被申诉人。
    2、调解人员责令“乙方履行义务”不对。消费纠纷属民事纠纷,适用于调解。调解人员无权责令任何一方履行义务。调解人员可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调解意见,最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调解人员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任何一方。
    3、“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不妥。调解协议书不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文书,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是送达后生效,而应是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4、调解人只有“刘明”一人不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调解人应为2人。另外,调解机关应以J县工商局的名义,盖“J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章。
    5、落款时间不对。根据规定,申诉案件应于60日内完成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而该案是1月16日受理的,4月20日调解结束,已远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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