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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处罚是否正确?
  • 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有两处错误。
    1、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错误。《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刘某是个体工商户,应被视为公民身份,景县工商局对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处罚存在错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厂名、厂址的,工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景县工商局没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没收尚未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的处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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